2007年6月1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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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职的和在职的双双被判职务侵占罪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季春 陈玲英

  一个昔日的员工再来坑害单位的利益,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?海盐有家纸品公司的员工联手一个已离职员工,两人里应外合把公司给坑了。6月12日,他俩双双被海盐县法院判处徒刑。

  里应外合算计公司
  陈某在2004年进入海盐一家纸品公司工作,两年后,他离开公司,另起炉灶,自己开办了一家包装公司。
  2006年3月,身为包装公司股东的陈某找到了原先自己呆过的纸品公司做生意。陈某找到了昔日的同事罗某。罗某进公司比陈还早一年,现在已是纸品公司的市场营销部生产管理科主管。
  去年9月,罗某向陈某建议,让陈某向自己公司的业务部下订单,拿到电脑订单后,罗某在纸质型号上做做手脚,将差的纸质型号改成好的,然后交车间生产。改动前后,纸质每平方米的价格相差1元,如此一来,他们可以从中赚取不菲的差价。
  两人一拍即合,当月就开始操作。从 2006年9月到2007年3月,二人共操作了5次,赚取差价59848.80元,陈某分给罗某7000元。
  此后,纸品公司在查账时发现,生产线上的订单和结账时的订单不一样。今年3月,纸品公司报了案。
  5月,海盐县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陈某和罗某二人提起公诉。归案后,陈、罗两人均退还了赃款。
  6月12日,海盐县法院一审当庭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陈、罗二人有期徒刑2年,鉴于两人已全部退出赃款,并且认罪态度好,所以酌情从轻处罚,同时对二人宣告缓刑2年6个月。

  陈某为什么也被判职务侵占罪
  海盐法院认为,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通过涂改制造通知单上的纸质型号的非法手段,将公司的销售款非法占为已有,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。而陈某虽然已不是纸品公司的员工,但他和罗某二人经事先商议,共同故意犯罪,并主要利用了罗某的职务便利进行犯罪,故应以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论处。
  法官介绍,对于此类案件,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0年7月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——《关于审理贪污、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》。该司法解释规定,行为人与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,利用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,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。
  同时,如果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,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,共同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,则会以贪污罪共犯论处。